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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规定_
一、借阅的书刊不准加注、批点、涂必、卷折、影描、撕页、“开天窗”等,读者在借阅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或缺页,当即向工作人员报告。
二、凡遗失、污损书刊,限时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。赔偿同种书确有困难者,按下列规定处理:
1.1986年以前的出版的图书按原书的6~10倍罚款
2.1986~90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4~6倍罚款
3.1990年以后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~5倍罚款
4.原版书刊按原书价的5倍罚款
5.遗失多卷书刊之一,按原书刊全套价2~3倍罚款
6.污损书刊,如属一般污损,视情况按原书价的2~3倍罚款,被污损的书刊经罚款处理后仍归图书馆,如污损严重,可按丢失图书的规定处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