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考中心函[2006] 号
关于做好2006年二级、三级翻译
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
考务工作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(局)人事考试中心(院),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所属有关城市BFT考点:
根据人事部办公厅《关于2006年度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国人厅发[2006]14号)文件精神,2006年组织2次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,时间分别为5月20、21日和11月11、12日,各地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译考试考务工作,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(以下简称“外专局培训中心”)负责口译考试考务工作。现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:
考试组织管理
(一)报名工作
为便于广大考生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,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和BFT考点(通讯录见附件4)要相互协商,共同做好报名工作。可采用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,报名时应同时接受口译和笔译考生报名。报名工作结束后,及时分割口译和笔译报名数据,返回人事考试中心和BFT考点并做好后续相应工作。
(二)报名资质
报考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,不限制报名条件,各地在报名时不得要求考生加盖单位公章或附加其它条件。
根据翻译资格(水平)考试有关规定,参加二级口译同声传译的考生,持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,可免考“口译综合能力”,只考“口译实务(同声传译)”1个科目。
(三)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
阅卷工作结束后,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口、笔译成绩上传到FTP服务器,各地人事考试中心接收数据、生成管理号、打印并发放证书。
考试时间、专业及组织省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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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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级别、专业 |
组织考试省(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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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语二级笔译、二级口译(交替传译)、三级口、笔译 |
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(济南、青岛)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武汉、广州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重庆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、兵团、西安、大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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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语二级、三级口、笔译 |
北京、上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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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拉伯语二、三级口、笔译 |
北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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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语二、三级口、笔译 |
北京、上海、大连、山东(济南、青岛)、天津、重庆、福建、广东、广州、浙江、江苏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湖北、武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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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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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语二级笔译、二级口译(交替传译)、三级口、笔译 |
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武汉、广州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重庆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、兵团、西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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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语二级口译(同声传译)、俄语二、三级口、笔译、德语二、三级口笔译、西班牙语二、三级口、笔译 |
北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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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广州、武汉、西安可单独组织考试,山东省分别在济南和青岛设置考点。
其它有关事项
(一)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,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两种。应考人员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(黑色或蓝色)、橡皮和2B铅笔(填涂卡用)。参加二、三级“笔译实务”科目考试时,应考人员可携带纸质中外、外中词典各一本。
(二) 各级别口译考试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,应考人员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(黑色或蓝色)。
(三)有关考试大纲、培训教材等相关事项,均请与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联系。
二○○六年一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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